雙方勞動契約中並沒有明文規定雇主一定要幫外勞買東買西的
其實這都是雙方私下的意願!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罷了
但是就很奇怪很多外勞都會把它當作理所當然
而且蠻無情的!就算你對她再好!將來她回去了絕不會再跟你連絡
所以我們只要不欠她薪水!其他的無須理會她
已經警告過3次了屢勸不聽那就請仲介遣送回去
萬一她不回去那就請仲介帶回!簽妥三方合意書把她轉出
但是轉出外勞她必須有人承接走你才能重辦!
醫生證明要重新開立!若是有殘障手冊重度失智那就簡單多了
仲介常常說換人換人!但是卻沒說換人是有程序的
你轉出外勞要申請轉出函!轉出之後你就喪失資格
除非是遣送外勞你才可以遞補外勞!但還是要申請遞補函
而且台灣政府又超保護外勞的!你要遣送她還不是那麼簡單
就算有三張警告單也不一定能遣送
只要外勞到了機場她死賴著不回去打給1955申訴專線
她還是會繼續留在台灣!到時候你還是不能動作
因為她沒出竟沒有搭機證明你都動不了!
所以我還是建議你重開證明!然後用承接的方式來縮短空窗期!
外勞轉出公告提出之後最久就是兩個月
兩個月沒人承接就會被遣送
若是她來台未滿一年!就算兩個月到了她還可以再延一次兩個月
所以別跟她拼!把她轉出之後轉出函下來馬上承接另一個外勞就好
不然你們會越等越久喔
希望我的建議能為你解決困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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